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坜安宝、某某等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执行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清毕路。
法定代表人:黄淞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221民终22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款项831803元,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交纳执行费1071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一项、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2)黔0221执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江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赵祖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