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凯里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2601民初4250号
原告:东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某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被告:凯里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
原告东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某某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凯里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76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