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藁民初字第02400号
原告:河北高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市藁城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藁城市华运汽车运输队。
被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被告:***。
被告:藁城市中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被告:陈灿。
被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高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藁城市华运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藁城市中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陈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高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高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高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高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