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高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藁民初字第02000号
原告:河北高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州市人。
被告:***,阜城县人。
被告:**,正定县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原告河北高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河北高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高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甘金中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