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9民初2935号
原告:河北高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和平东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高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高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高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高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