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9民初935号
原告:***何家建材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29MA19KYGQ3R),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镇东同庆街(道南)。
经营者:何海平,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黑龙江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18466221P),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209号中浩华尔街A栋23层7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家建材经销处诉被告黑龙江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何家建材经销处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家建材经销处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家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4元,减半收取992元,由原告***何家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田学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乔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