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再就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丰满区华海种植专业合作社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姜永恒,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华海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负责人:王兵。
被执行人:吉林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姚冠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姚冠吉,男,199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理人:***,女,196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吉林市再就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丰满区华海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被告姚冠吉、被告吉林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吉020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085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该案由程兴国承办,2021年4月25日交由许嘉胜办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吉林市丰满区华海种植专业合作社、***、姚冠吉、吉林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
经联网关联查明,2019年本院立案执行的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姚冠吉、吉林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有四起,标的为2230余万元。均已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案同一判决)的吉林市再就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偿执行吉林市丰满区华海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姚冠吉、吉林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一起,标的分别为1087800元和881602.13元。均已终结执行程序。相关联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已被冻结,财产均已被查封、扣押,其他案件的相关财产处置程序在进行中。2021年3月25日,本院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1890.96元,已充缴执行费。本案线上的操作已完成。
2021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来院提交材料要求对此前相关联案件中已被查封资产、车辆、房屋、林权、果树等予以轮侯查封。相关有籍资产的查封,本院正在进行中,无籍财产情况需具体现场核实后予以办理。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上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可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吉0202执1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嘉胜
审 判 员  宁银华
审 判 员  王 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