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02执168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东路2号鸿博景园B号楼。

被执行人:吉林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红旗村一社。

被执行人:***,男,1992年6月5日出生,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执行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8)吉0202民初95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574892.8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开始,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劵、房产、车辆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11月10日本院又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5、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吉0202执16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之权利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生

审判员 王 猛

审判员 许嘉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盛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