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02执168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案件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依据(2018)吉0202民初957号于2019年9月10日生效,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标的5566469.68元,执行费用55232.00元,已向被执行人吉林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义务,针对该被执行人,有多起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为便于执行查控,节省司法资源,宜将所有已经立案的系列执行案件并案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并入(2019)吉0202执1682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对(2019)吉0202执16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 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星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