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02执168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案件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依据(2018)吉0202民初956号于2019年9月11日生效,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标的6972965.55元,执行费用62265.00元,已向被执行人吉林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市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义务,针对该被执行人,有多起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为便于执行查控,节省司法资源,宜将所有已经立案的系列执行案件并案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并入(2019)吉0202执1682号案件执行。
二、终结对(2019)吉0202执16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 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星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