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4民初2773号
申请人:稷山县铸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
申请人稷山县铸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阳煤丰喜泉稷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稷山县铸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稷山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XXX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稷山县**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XXX蔚来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稷山县铸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阳煤丰喜泉稷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正在审理中,现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为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稷山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XXX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对稷山县**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晋MXXX蔚来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