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5执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2日生,陕西省榆林市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31日生,山西省太原市人。
被执行人山西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振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终1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西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宇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435元(案款138739元、利息12913元、垫付案件受理费3746元、申请执行费203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凌雪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