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宜奥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华宜奥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莲民初字第03953号******
原告陕西华宜奥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号丽华科技大厦1幢22层22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宜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
被告**,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住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宜奥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宜奥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宜奥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宜奥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华宜奥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谢翔天******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