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陈仓区广播电视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04民初1054号原告: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扬,任办公室主任。被告:宝鸡市陈仓区广播电视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法定代表人:杨继晓。原告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陈仓区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区广电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80000080万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电影院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8000008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8年12月13日,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工程款正在审计之中。依照合同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后,被告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2月22日,宝鸡市陈仓区委办公室作出宝陈办发【2019】4号文件,将区广电局与区文物旅游局合并,组建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和旅游局。2019年4月3日,原告将区广电局作为被告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可将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和旅游局作为被告进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还给原告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奋强 二0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