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陈仓区文化广电局,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2019)0304民初634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1223日,身份证号码:61032119631223253X,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天王村十二组0590号。

被告:陈仓区文化广电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继晓。

被告: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5号银河科技公寓210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73612W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陈仓区文化广电局(以下简称:陈仓文广局)、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2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400元;2、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利息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科信达公司承包了被告陈仓文广局的陈仓电影院工程,2016121日原告与被告科信达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包清工施工合同》,被告科信达公司将其承包的陈仓电影院工程(乳胶漆)清工分包给原告,双方约定乳胶漆施工每平方米15元,合同工程量预估3000平米,竣工后按照实际测量面积核算,原告实际施工面积为4200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63000元。原告与被告科信达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工程进度付款,但被告科信达公司并未执行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直至工程结束,被告科信达公司向原告***支付31000元,并用脚手架等给原告折抵1600元,现被告科信达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30400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科信达公司至今未付剩余工程款,现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科信达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包清工施工合同》第八条关于处理合同争议办法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处理本案争议,且合同中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应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晓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晓艳

(院印)法官助理书记员
石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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