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和旅游局,宝鸡市陈仓区机关事务管理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陕0304民初1683

原告: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扬,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养军,公司职员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和旅游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负责人:齐智雄。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机关事务管理处。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王西全,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该处职工

原告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达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文化旅游局)、宝鸡市陈仓区机关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6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信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扬、宋养军,被告机关事务管理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化旅游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信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80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41日,原告与被告宝鸡市陈仓区广播电视局(后变更为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和旅游局)签订《宝鸡市陈仓区电影院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陈仓区电影院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有关装饰装修、舞台机械、灯光音响、声学设备的采购与安装工程全部内容由原告完成,原告应交纳履约保证金8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两次以转账的形式向宝鸡市陈仓区机关集中办公安置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变更为宝鸡市陈仓区机关事务管理处)支付了8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81213日,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文化旅游局提交答辩状辩称,与原告签订《宝鸡市陈仓区电影院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属实,但他局没有收取原告的履约保证金,也没有出具收款凭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机关事务管理处辩称,2015512日,宝鸡市陈仓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机关事务管理处,他处与宝鸡市陈仓区机关集中办公安置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两个独立的单位。他处没有收取原告履约保证金,请求驳回原告对他处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41日,原告科信达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陈仓区广播电视局(后变更为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和旅游局)签订《宝鸡市陈仓区电影院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陈仓区电影院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有关装饰装修、舞台机械、灯光音响、声学设备的采购与安装工程全部内容由原告完成;原告应交纳履约保证金80万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原告。2014424日、201456日,原告两次向被告文化旅游局指定的宝鸡市陈仓区机关集中办公安置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共计80万元。2018813日,宝鸡市陈仓区电影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经发包方文化旅游局、建设方科信达公司和监理方宝鸡华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三方验收合格竣工。

同时查明,被告文化旅游局至今未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8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宝鸡市陈仓区电影院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履约保证金收据,被告机关事务管理处提交的宝鸡市陈仓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宝陈编发【201503号文件予以证明,本院确认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科信达公司与被告文化旅游局签订的《宝鸡市陈仓区电影院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完成电影院装饰装修工程并经相关方验收合格后,被告文化旅游局未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支付到被告文化旅游局指定的他人账户,被告文化旅游局辩称没有收到履约保证金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机关事务连带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和旅游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80万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机关事务管理处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和旅游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奋强

                     人民陪审员    朱居林

                     人民陪审员    李燕萍

 

                        0一九年十月二十

 

                                田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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