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04执337号
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和旅游局:
申请执行人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和旅游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304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和旅游局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和旅游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执行费77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和旅游局向本院执行款专户交款11877元,本院转账交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800元,收交执行费77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04执33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9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