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和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执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和旅游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科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和旅游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304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55900元、支付利息578860元、负担受理费18106.5元。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报告财产,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査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信息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被执行人及有关部门协调后,已就所欠工程款355900元、受理费18106.5元执行到位,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按照实际执行标的金额缴纳了执行费5510元。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利息578860元的部分,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1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经查,有据可查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自2019年8月份开始发布,此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并未公布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2018年1月1日起应付的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无法确定,支付利息的内容不明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故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利息的请求予以驳回,仅对有执行依据且数额明确的部分进行执行,且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304执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闫 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春海
书 记 员  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