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兴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华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4491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兴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西安华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西路90号芙蓉坊4幢1单元40202室。
原告***与被告陕西兴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华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释明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致使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鑫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孙浩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