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泰鼎标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兴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4519号
原告:西安泰鼎标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Q734155734。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城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小延。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军,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兴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37599F。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段艳旗。
原告西安泰鼎标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兴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2022年11月25日,原告西安泰鼎标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泰鼎标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亚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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