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6号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岗,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春昱,男,汉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第三人:何雨强,男,汉族,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麟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何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4元,减半收取计922元,由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尤 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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