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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3民初58号
原告:***,男,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家红,陕西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676。
法定代表人:李岗,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举,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年,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怀真,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沐聪,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系第三人之子。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怀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在适用筒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左 永 军
审 判 员  杨 英
人民陪审员   毛良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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