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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县兴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925执161号 岚皋县兴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岚皋县兴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925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岚皋县兴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下欠货款及违约金合计1596904.3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1700000.00元。除27955.00元用于缴纳执行费和诉讼费外,下余案款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兑付。经核实,(2022)陕0925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25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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