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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顺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4财保2号 申请人:陕西顺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3月5日生,住西安市***,系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吉祥路分理处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限额1298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顺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陕西国辰诉讼担保有限公司【2022】***诉保函字第396号担保函,为其该保全申请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顺胜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吉祥路分理处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限额129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诉讼中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