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2195-1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陕西省三原县XX镇XX村XX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号内彩虹华府XX号楼XX**XX号。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广场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西宁市城中区XX路XX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2022年10月1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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