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22民初1628号之二
原告:甘肃星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05-(24)-0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71号天地源?悦熙广场2号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星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甘肃星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星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星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18元,由原告甘肃星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