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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星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22民初1628号之二 原告:甘肃星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05-(24)-0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71号天地源?悦熙广场2号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星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甘肃星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星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星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18元,由原告甘肃星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