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康市恒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924民初652号 原告:安康市恒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御公馆小区8#C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J25J68。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71号天地源悦熙广场2号楼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842676。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康市恒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康市恒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恒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安康市恒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