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财保40号 申请人:***,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善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在1674919.8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户名: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XXX,开户行:中国某西安太白小区支行)在1674919.88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月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