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宏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铁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民初5534号
原告:云南宏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592017999M,住所地文山市开化街道沙坝社区沙坝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映聪,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铁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19049264XA,,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暄悦东街****
法定代表人:杨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万灵。
原告云南宏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亚公司”)与被告铁汉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宏亚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诉讼目的已达到[在(2020)云2601民初5381号案件中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亚公司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宏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计3250元,由云南宏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胜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