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星海电子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星海电子有限公司诉保定市君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606执63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星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执行人保定市君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第2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0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