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

**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终18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中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472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东
审判员杨潇
审判员*玲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逯遥
书记员于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