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凝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天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宁波凝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5民初1652号之一
原告:宁波天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贤庠镇锦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82XMGXC。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凝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南河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839627969。
法定代表人:陆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宁波天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被告宁波凝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2020年4月9日,原告宁波天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天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7元,减半收取1658.5元,财产保全费1295元,合计2953.5元,由原告宁波天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