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5民初7338号
原告:象山丰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东陈乡沿区路金商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70535808B。
法定代表人:郑全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丽,浙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凝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南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839627969。
法定代表人:陆文杰,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象山丰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凝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象山丰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晶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施内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