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华控股有限公司

松华控股有限公司与缙云县三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缙云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2民初317号

原告:**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镇东村新区农贸市场地下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1486254454。

法定代表人: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缙云县三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安居西路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MA2A0BWK7J。

法定代表人:余宣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缙云县教育局,,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问渔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60026607232。

法定代表人:徐乐新,该局局长。

被告: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华强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6002660395Q。

法定代表人:陶金红,该镇镇长。

被告:缙云县南顿小学,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南顿村校园巷**社会信用代码12332526556150995Y。

法定代表人:宋丽敏,该校校长。

原告**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三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缙云县教育局、缙云县壶镇镇人民政府、缙云县南顿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财产保全费3288元,均由原告**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灯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朱薇烨

代书记员 周凡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