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民初34459号之一
申请人: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汇仁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67491346X。
法定代表人:刘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余,女,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滨海设备配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研道20号综合楼1号楼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607437H。
法定代表人:宋广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贵春,男,天津滨海设备配套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娟,女,天津滨海设备配套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设备配套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光热发电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拓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设备配套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7012.5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滨海设备配套技术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阿勒腾乡四十里戈壁(G215国道438公里处中石油加油站向东5公里)的金钒能源阿克塞槽式熔盐光热电站(1#机组)项目THTM300CT发电机组3台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豪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发电机组3台的申请,由于申请人未提供上述财产的权属证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设备配套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7012.50元(户名:天津滨海设备配套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滨海临空支行,账号:12×××15),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凯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