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13398号
原告: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松白路1061号1栋厂房一楼A区一七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6303X9。
法定代表人:胡炎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乔华,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美凤,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研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97392779C。
法定代表人:蒋秀云。
原告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7.94元,减半收取为378.97元,由原告深圳茂硕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雅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阮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