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

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比智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执异3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杭州新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三眼桥无门牌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526833216。
法定代表人:孟艳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文斌、张文华,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比智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红路1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0395000007069。
法定代表人:蒋加林。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十八里工业园研发路。
法定代表人:蒋秀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比智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以债权已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杭州新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忠强
审判员  门淑芳
审判员  沈 越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