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

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区亿腾鑫五金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450号
原告:厦门市翔安区亿腾鑫五金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南路812-4号。
经营者:李万根,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研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蒋秀云。
原告厦门市翔安区亿腾鑫五金店与被告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厦门市翔安区亿腾鑫五金店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翔安区亿腾鑫五金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翔安区亿腾鑫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市翔安区亿腾鑫五金店负担。
审判员 王 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海涛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