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7934号
原告: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区研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97392779C。
法定代表人:蒋秀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安徽安泰达(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高新区。
原告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原告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后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谯城区明志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天利能源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