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373号
原告:成都伟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圩航。
被告:四川升达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伟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升达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伟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伟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伟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8元,减半收取3114元,由原告成都伟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杜伟
人民陪审员代君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