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晓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店下36号。
法定代表人:龙其中。
被执行人:朱晓勤,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镇花园路××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晓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朱晓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朱晓勤名下坐落于炎陵县××镇花园路××号自建房[房产证:炎房权证霞阳镇字第0×**号],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曾志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碧慧
书 记 员 欧阳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