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晓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执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店下36号。
法定代表人:龙其中。
被执行人:朱晓勤,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晓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晓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湖南省瀚森置业有限公司抵偿给被执行人朱晓勤坐落于瀚森花园小区的车位,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曾志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曾碧慧
书 记 员 欧阳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