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晓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执1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店下36号。
法定代表人:龙其中。
被执行人:朱晓勤,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晓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湘0225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向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3月4日向朱晓勤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于2022年3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本院于2022年3月2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晓勤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院其他案件分配了执行款42126元,本院扣除执行费531元,剩余执行款4159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向炎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朱晓勤的不动产登记状况;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炎陵县管理部查询了朱晓勤的住房公积金状况。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晓勤名下坐落于炎陵县××镇花园路××号自建房[房产证:炎房权证霞阳镇字第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2年5月30日查封了湖南省瀚森置业有限公司抵偿给被执行人朱晓勤坐落于瀚森花园小区的车位,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朱晓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因朱晓勤有申请强制执行其他债务人的案件,该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25执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建平
审 判 员 曾志强
审 判 员 王飞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碧慧
书 记 员 欧阳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