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炎陵县畅达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执66号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畅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东路新山巷3号。
法定代表人:曾玉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店下36号。
法定代表人:龙其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炎陵县畅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1)湘0225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炎陵县畅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炎陵县畅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炎陵县畅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25执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建平
审 判 员 曾志强
审 判 员 王飞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碧慧
书 记 员 欧阳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