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执12号
申请执行人: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九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伟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坎坪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龙其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喜红,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申请执行人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喜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225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225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建平
审 判 员 王飞虎
审 判 员 曾志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曾碧慧
书 记 员 江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