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25执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连溪环保保温砖厂,住所地茶陵县下东街道***连溪湾新屋十五组。
经营者:***,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执行人: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店下36号。
法定代表人:龙其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连溪环保保温砖厂与被执行人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25民初7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年3月14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2023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2023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225执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