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25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连溪环保保温砖厂,住所地茶陵县下东街道***连溪湾新屋十五组。
经营者:***,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执行人: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店下36号。
法定代表人:龙其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连溪环保保温砖厂与被执行人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25民初7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恒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463,499.2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提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公积金、不动产、车辆、保险、收入等)。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