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257)
发布日期:2015-07-23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句执字第16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商业街南三路2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傅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宁杭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后商初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鑫宏建设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诉讼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现不宜处置,而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琴
审判员潘玮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