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晔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苏晔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5623号
申请人:江苏晔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8号1幢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7634848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青峰,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莹,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东荣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2480816E。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晔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晔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6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6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