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晔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晔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永迅电梯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财保200号
申请人:江苏晔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76348484E),住所地江苏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8号1幢8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永迅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965940091),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晔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永迅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晔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温州永迅电梯有限公司在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汀田支行开立的20×××78账户内的存款3462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晔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永迅电梯有限公司在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汀田支行开立的20×××78账户内的存款3462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江苏晔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璇